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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是机关单位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批捕阶段罪名不对变更罪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批捕阶段罪名不对检察院变更罪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二、案件到公诉科后该如何
    案件到公诉科后的程序如下:
    1、审查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和上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2、监督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3、认定和起诉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和漏犯;
    4、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5、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者普通程序简单审理的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监督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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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