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我们家现在是属于农村托管百姓的土地,进行农作物耕种,政府给经营者补贴吗? |
释义 | 土地托管政府有补贴。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的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行。土地托管是一种为更好的服务农民实现双赢的合作方式,政府依法给予补贴补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我们的邻居没有经过我们家同意,挖我们的土地。垫他家的土地,属于哪种 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可以并处罚款;未经同意占用他人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不是我们家,但是对我们家来说,该怎么办呢?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1、协商。因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请问,农场有权收回我们农民耕种的土地承包权吗? 交由别人耕种的承包地承包人有权索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村世代留下的老房宅基地,可否搭棚起来做农作物?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租用的土地被征收,其土地上的农作物和竹子是否有赔偿?按多少赔偿? 原租土地现在征收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置补助费应归承包期内租用土地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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