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街捅死他人会判死刑吗 |
释义 | 离婚后,毛某因猜疑朋友郭某影响自己的生活,持刀杀死了前妻和郭某。法院一审认定毛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要求其赔偿两名死者家属4.6万余元。法院认为毛某的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不应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事件经过】 离婚后仍与前妻有来往的毛某,在求和好频遭冷遇后,猜疑是朋友郭某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为泄私愤,毛某竟然持刀杀死了前妻和郭某。3月13日,张掖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毛某死刑宣判后,毛某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毛某与陈某均系再婚夫妻,二人于2006年结婚,因家庭子女经济等生活矛盾又于2010年离异。离异后二人间或仍有往来。多年以来,毛某怀疑朋友郭某与陈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离异后仍对陈某的生活进行打探、干挠,甚至发手机短信予以威胁。2013年以来,因陈某不愿与毛某保持往来,并坚拒其和好的要求,频遭冷遇的毛某怀疑是郭某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渐生杀死陈某、郭某之念。案发前月余,毛某来到陈某工作地对其进行责骂,二人发生了激烈争吵。后毛某又多次打电话辱骂郭某,双方在电话中恶语相向,致毛某痛下决心要杀害陈、郭两人,并根据其掌握的二人生活、工作规律做好了杀人及自杀准备。 2014年6月21日7时40分,毛某先持刀将上班途中的郭某捅刺致死后,又骑自行车赶至甘州区陈某工作处,持刀捅刺陈某致其死亡。尔后,毛某骑自行车窜至甘州区润泉湖公园投湖自杀,被公园管理人员救出。之后,毛某自述已杀人,得知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赶赴后将其抓获归案。 【法律解读】 张掖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法,因一己私欲而迁怒他人,经预谋在公共场所连杀两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查认为,首先,无证据证明陈某与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与郭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由此而造成其婚姻关系破裂。其次,陈某与毛某离异后,婚姻关系随即解除,陈某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其行为不受任何人干涉,也与毛某无任何关系。毛某在和好要求频遭陈某坚拒后,为泄私愤,以猜疑陈某和郭某有不正当关系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为由迁怒于被害人,并蓄意杀害,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合计4.6万余元。 结语 根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毛某因私愤而犯下了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罪。他无视国法,经过预谋,在公共场所残忍地杀害了两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毛某的犯罪行为成立,并判处其死刑,同时剥夺其终身的政治权利。毛某的行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不能从轻处罚。法院还判决毛某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合计4.6万余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罪恶行为的严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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