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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赔偿的误区,保险对交通事故可免责吗
释义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误区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当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
    2、盲目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院对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求十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确实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诉B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B赔偿A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许多当事人或其亲属陷入“提的越多赔偿越多”的误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实际赔偿金额与原告提出的数额差距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而实际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专家提醒人们,盲目提出高额赔偿,在法理上是贬低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合法精神损害赔偿未能主张。许多当事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像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认为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可免责吗《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辩,认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赔偿受人医疗费并有权追偿。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责。而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属于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该两项不能免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同样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为由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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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