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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释义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与其内容相关,若过度免责、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造成人身损害,则免责条款无效。确认免责条款有效需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商一致、符合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都有效吗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依据免责条款的内容而定,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等,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如何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三、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民法典》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需根据其内容而定。若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等,免责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确认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需要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等法律要件。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为无效合同;若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应当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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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5: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