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