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监狱给予暂停通信的除外。 2、罪犯与国外和港、澳、台的直系亲属通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批准。少数民族罪犯与亲属通信,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 3、罪犯通信,信件应当经过监狱严格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4、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退回;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的,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5、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主要指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 6、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的次数、人数和时间,严格按照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执行。 7、罪犯会见亲属时,禁止使用隐语、暗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时现场必须有懂该民族语言的民警直接管理。 8、罪犯会见亲属时,不准私传信件和私下交换物品。罪犯和亲属交换的信件和物品,必须经管理民警严格检查,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