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车构成非法经营吗 |
释义 | 案情介绍: 自2015年12月起,张某成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擅自驾驶AMA405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运营的基本区域为松北区和呼兰区,每趟拉客营运数额为70.00元。张某成非法营运时间为15个月,每趟拉客营运数额为70.00元,其中在2017年5月至7月的拉客趟数月平均值约为13趟/月。经计算,被告人张某成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3,650.00元。最后法院认定张某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650.00元。 案例分析: 对于非法营运的“黑车”来说,应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第九次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但是并不是说开黑车一定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开黑车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个案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虽然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人最终被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但是并不意味着开黑车一定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无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开黑车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