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借款合同一样吗 |
释义 | 不一样。 1、房产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两者虽有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只要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购房者就可以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因取得了按揭贷款而影响买卖合同中购房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 2、如果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公司逾期多少天不能交付房产可以退房,那么,一旦条件符合,就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退房后按揭贷款合同仍然有效,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购房者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3、因此,开发商逾期不能交房,购房者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前,购房者应根据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向银行还款,不能因开发商没有交房而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银行将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在购房者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取得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后,购房者应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提前还款事宜,将剩余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给银行,终止按揭贷款合同。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贷款不成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能否得到银行贷款事实上是一个不确定的东西,而获得银行贷款又是购房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保障。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得以履行并不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而是取决于银行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银行不同意发放贷款,一般认为有三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如果信贷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银行自身原因,即政府或银行的原因,这种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原因,自然可以退房退定金。 (二)开发商的问题:如果属于开发商的原因,如开发商未能与银行协调好合作关系,或者是开发商所售项目不具备贷款条件等。这种情形当然可以退房,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它问题:购房者积极履行了贷款申请手续,而银行因不属于上面列举的原因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情况下,购房者能不能要求退房?这种情形下,开发商往往以属于购房者个人原因作为理由拒绝退房,比如业主是个人信用问题而不能放款、供第二套第三套导致不能放款、银行对他的还款能力质疑而不能放款,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由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是: 首先,实践当中,银行拒绝贷款也往往是综合很多因素的结果,很难简单地说清楚是哪一个具体的原因,事实上银行往往也不会明确告知拒绝贷款的原因。其次购房者在选择贷款成数的时候,往往依据的是开发商及其销售人员的介绍或者推荐,开发商为了促销也几乎不会告诉购房者能够贷款的条件,甚至很多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会口头向你承诺贷款没问题。事实上开发商也不一定非常清楚银行发放贷款所需要的详细条件,开发商也多数情况下也不会告知购房者如果贷不到款会出现怎样的后果。购房者所能了解到的信息也是最少的,与开发商相比,信息是严重不对等的。 综上所述,银行拒绝贷款后,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购房者是显然不公平的,除非购房者拒绝提供银行贷款所需个人资信材料,或者在《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贷款不成购房者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的话,在购房者按照要求提交了个人贷款资料的情况下,贷款未获批准的责任不应当归咎于购房者,购房者当然也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了,即有权要求退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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