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登记用途分类具体如下: 1、厂房: 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车间和附属设施用房; 2、仓库: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3、商业用房: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用房; 4、服务业用房: 为人民生活服务用房,如浴室、照相、理发、旅馆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行业用房; 5、办公室: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6、住宅:供居住用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用而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