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众筹的民事法律问题 |
释义 | 1.主体不明,公益众筹发起太过随意 对于公益众筹,我国尚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这就导致了目前我国公益众筹的发起主体不明确,项目发起的自发性与随意性不可控制。凡能勾起大众同情心的事情,都能成为发起捐赠式众筹的事由,于是微信朋友圈里经常出现“某某身患重病,请求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的帖子,更有甚者,为了筹集钱款实现一己私欲,胡编乱造出“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散播从而达到“圈钱”目的。 2.参与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众筹模式面临的最大风险,公益众筹也不例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提供捐赠资金的人并不能掌握接受赠款人的实际情况,时而发生“误捐”行为,即需要捐款的事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最新事态消息并没有得到及时公布,导致公众仍然以为需要捐款的事由还存在,继而持续捐款,而接受赠款的人则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3.资金募集和流向的不透明 公益众筹募集钱款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而钱款的募集过程和使用去向很难做到公开透明,从而缺乏有效的社会公众监督。这就很容易导致项目方违规使用捐赠资金,甚至会借此虚设项目,骗取社会捐助,由此导致参与支持的社会大众也心灰意冷,公益众筹模式饱受诟病与质疑,从而导致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公益众筹在国内遭遇的信任危机,只是我国发展众筹融资面临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主要源于国内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制度的缺失与不健全。随着我国众筹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行业终将会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价值也将会进一步彰显。 一、众筹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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