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