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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