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医保参保人在跨省(区、市)就医时,可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或者先垫付费用后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法律依据: 1.《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医保参保人在跨省(区、市)就医时,应当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或者先垫付费用后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2.《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跨省(区、市)就医期间,参保人应当按照当地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凭本人身份证及有效医保卡向当地接收单位或者社保机构申请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或者先垫付费用后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总结:医保参保人在跨省(区、市)就医时,应当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或者先垫付费用后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