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土地征收政策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国家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3、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4、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①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②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③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④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⑤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⑦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⑧补偿安置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按照补偿计算公式,自己算一算 ①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三、土地租出去了,补偿咋分? 最近,网友@村西王老头却为此犯了难,他家的地早就租给了承包方,具体情况是这样:王老头家的地,租出去30年期限,但现在才10多年,就遇上国家征收。合同期限还有将近20年到期,这种情况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后,补偿费用是给承包方,还是给发包方老王头呢? 补偿可是真金白银,哪一方少拿了都不乐意 对于这种情况,农户在土地出租后,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由农户享有。所以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依照规定流程分配给农户。 四、承包方就没有补偿了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从第2点可以看出来,补偿肯定是有的。 具体分配原则,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②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也就是说,青苗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大多数情况也都是承包方投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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