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续使用原驾驶证一般罚款20元至200元。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安机关将会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 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