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机构工作人员在你的缴费发票上查询事实,核实是否符合条件,若符合,则在缴费发票上盖上“同意转医保”几个字的红印。拿着盖印的缴费发票,回到缴费处,让工作人员转医保报销。原支付的费用,原路返回。 对于票据报销,各地的限制报销时间不一,而且时间较短,需要根据相关地点的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提交。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