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轻伤二级中不是所有的伤害结果都可以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因为轻伤二级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而十级伤残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做出的鉴定结论,二者没有对照关系,但是轻伤二级和十级伤残有共同的伤害类型。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四条第六款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第五条第十款第一项 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第五条第十款第二项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