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1、按照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规律,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控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脉络。 2、从诉讼技术的层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的诉讼规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连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的诉讼常识都缺乏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事实;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有原告不知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而认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样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更有原告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规则缺乏基本认识等等原因,均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和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3、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认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是否享有权利,查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等,仅仅是原告诉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 4、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居中审判所使用的判断方法简单地说是“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的一般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原告需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然后还需要继续证明被控侵权人接触过或者可能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最后,原告还需要推翻被告关于其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不侵权的抗辩主张。 一、如果企业正当的商业机密被劳动者侵犯的话,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寻求法律的帮助,一般分为以下五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以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这种情况适用于企业与侵权人双方签订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以后侵权人还是泄露了企业商业机密,并且当事人双方都接受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情况; 第二种途径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必经途径;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向工商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企业的商业机密被劳动者泄露以后,企业可以向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劳动者泄露商业机密的证据,工商局会让劳动者立刻停止泄露商业机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劳动者的泄露情况对他处以1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第四种途径是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合作经营法等等多项法律规定,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劳动者泄露后,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果企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话就要先搞清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理范围。 一般来说企业都要选择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双方签订保密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第五种徒刑是走刑事诉讼程序,如果劳动者的泄密侵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时候,企业的权利人应该尽快向当地的公安机构报案,如果犯罪情况属实、证据充分的话公安机关会将案件交由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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