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8年和1989年对要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案件做过批复。根据批复精神,只要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起诉要求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判决。可以认为,一旦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轻易予以解除。 原告李先生带亲生女儿离开被告是否构成抚养关系的解除呢?具体来说,原告李先生与被告胡大凤、胡二凤的抚养关系没有解除,也不应该解除。因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当然,在被告生母去世,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原告有责任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其遗弃被告的行为是不对的,应受到道义和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继子女依法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告不能以原告先前的违法行为来抗辩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否则就不能很好地保护老年继父母的合法权益。 一、继子有财产继承权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如何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这样才是抚养关系:(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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