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养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伤情显著轻微、什么是营养品,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参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 1,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在当今日常生活中,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不需住院治疗的,是肉禽蛋海鲜类,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 2,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赔偿营养费,不同的病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 1,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3。众所周知,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在诉讼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