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样品买卖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有同一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民法典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瑕疵分为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这里指的是质量瑕疵,即标的物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质量规格的缺陷,或者影响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一、样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2、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 3、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样品买卖。 二、样品买卖的效力是什么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1、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因为样品买卖是以约定的样品来确定合同最终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因而样品约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义。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保证样品不受损害,以免影响当事人对样品的认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样品的品质进行说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样品品质,来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是否与样品一致。这种说明,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或者经过双方同意。样品买卖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品质不相一致的,即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品质好于提供的样品的除外。如果买受人以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应由出卖人证明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的品质相符,否则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时,应由买受人就标的物的品质不符样品的品质负举证责任。 2、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决定标的物的质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就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样品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无法从表面看清样品有无瑕疵的,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对此做出特别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是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据此,在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否则,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也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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