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送执行执行裁定书规定了具体移送执行的范围吗 |
释义 | 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确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有的关系国家、集体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动予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移送执行。 关于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移送执行执行裁定书规定了具体移送执行的范围吗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移送执行执行裁定书规定了具体移送执行的范围吗amp;gt;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移送执行的法律规定里均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明确予以规定,根据该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民事制裁决定书。 2、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公益诉讼裁判。 无论是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执行机构收到移送执行或申请执行书后,都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限期有关人员补正;移送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不予执行。 执行回转的裁定也是移送执行的一种情形。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庭审查后交执行庭虽也称“移送”,但不是同一意义上的。移送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原则上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应移送执行。如果因审判庭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从表面上看是对审判庭及时移送的制约,但实质上是因为法院自身的原因而拒绝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只能申请执行,理由已如前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这也是符合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宗旨的。在这里,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既允许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也可以移送执行,当事人如果确实不想主张权利的,也可以不执行。因此,实践中可以考虑先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如果其不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一律移送执行。属于上述移送执行案件范围的,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序进行和实现的方便、快捷,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明确的是,鉴于移送执行的辅助地位,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移送执行的适用,以避免职权干预当事人处分之间轻重地位的颠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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