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录用通知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理论界大都认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属于《民法典》上的承诺。但无论是把它看做是要约,还是承诺,录用通知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规定。但是,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根据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签订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环节。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邀请,往返的几次要约,最后承诺。要约一旦做出,则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诺一旦做出,则合同成立,一方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是把录用通知书看做是要约,还是承诺,录用通知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录用承诺有法律效力。而公司的录用承诺往往针对求职者的求职愿望,希望求职者到本公司工作,是一种要约。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 员工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如果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 其一,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其二,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 (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 (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 其三,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 其四,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通过上面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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