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可包括书面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也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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