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与客体? |
释义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怎么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该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构成该罪的,应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有资产流失罪的量刑标准是哪些 国有资产流失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犯罪; 3、客观要件,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 4、客体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三、专项资金立案标准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是个人的名义套取,以贪污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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