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事故扣车时限 |
释义 |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一般是五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需要扣留事故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扣留的事故车辆只限于需要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交警扣车理由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车被交警扣了怎么处理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3、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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