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保险增值服务,但需要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增值服务。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增值服务,但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 2.《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行约定财产权利和义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因此,如果重疾险中颅内占位疾病没有保障,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保险增值服务,但需要确保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