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竖脊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纯简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捕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余裤渗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