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收入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低收入证明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3、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 4、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5、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6、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7、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8、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10、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11、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需要了解的是,办理低收入证明,要注意低收入证明必须的格式;并且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低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而且最重要的,低收入证明要真实,不可虚报收入。 低收入家庭的出现与存在并不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够高,而是高收入的工作或条件与那些家庭存在相当的距离。如果我国实行高低经济家庭互助政策,我国会很快减少低收入家庭的数量,从而减少国家与社会的包袱。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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