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下的担保人代位权利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担保的担保人行使其代位权利,对债务进行偿付。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有一个明确的标的物,即抵押物。抵押担保的担保人因为有抵押物作为担保,所以风险相对较小,但代位权利的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相比而言,保证担保方式下的担保人作为全额担保人,风险更高。但保证担保相比抵押担保更加灵活,可适用于不同的借款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请求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代为清偿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者依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物担保债务的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协商约定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以上法律依据可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