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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担保合同期限如何约定?
释义
    担保合同期限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协商约定,期间应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如债权、保证人约定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也视为没有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若债务人宽限期满,从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担保合同的期限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就担保期限协商约定,其约定期间应当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其担保期间为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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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