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贷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人士还需准备和配偶的结婚证)。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办理原商贷购房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5.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抵押意向书。 7.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加盖有银行公章的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流程: 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原商贷合同、原商贷还款明细及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目的原商贷余额和剩余期限的证明等资料。 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对客户资信、房产评估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审批通过,再去网点签订贷款合同,补齐转贷后与原商贷余额的差额部分并注销原抵押,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公证。 接下来进入放款环节,只要耐心等待款项发放到账,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逐期还款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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