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双重户口注销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一)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二)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1、对于双重户口,如果后来办的户口使用的时间较长,许多身份信息都和后办的户口相关,如房产证、银行卡、学历证书、工作档案等都是使用后办的户口信息,而后办的户口信息与他人不发生冲突,那么注销原始户口,保留后办的户口也是可以的。 2、双重户口,可以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不要的那一个。 3、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1、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1)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2)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3)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1)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2)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3)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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