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立学校如何制定劳动合同违约金规定? |
释义 | 私立学校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密切相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私立学校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约定保密事项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否则,只需提前三十天告知学校即可解除合同。其他情况下,私立学校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私立学校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私立学校在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或者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其它情况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仅需要在离职前三十天内告诉私立学校即可。 二、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与私立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遇到可以使自己更好发展或者更高薪资待遇的工作时,劳动者很有可以会解除与私立学校的合同而去新单位任职,在法律规定上,如果私立学校没有对自己进行任职培训或相关约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告知私立学校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私立学校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仅需在离职前三十天内告知学校即可。此外,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也需要支付违约金。然而,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在解除与私立学校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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