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高办发【2012】12号文件规定,第四条要求,符合条件的离任农村支部书记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村主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村委会文书、村计生专干每人每年1200元。 依高办发【2012】12号文件第二条,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助还须符合的条件是未享受集体一次性补助且领取的生活补助(含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商业保险金)达不到第四条补助发放标准的,由市镇负责补齐。 法律客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