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
释义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1、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 2、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 3、协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处理医疗纠纷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 二、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过错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途径如下: 1、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2、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3、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调查后,由医务部与病人协商解决; 5、不能协商解决的,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6、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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