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两次流标后能否自行采购 |
释义 | 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中除公开招标外使用最频繁的方式。其适用范围广,评标办法可定制化,磋商环节存在。竞争性磋商通过磋商小组和供应商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强化了评审专家的利用和采购人的自主权。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模棱两可的难题。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磋商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广(购买服务和非依法必须的工程建设项目等)、评标办法可定制化(综合评分法)以及磋商环节的存在,成为了政府采购中除公开招标,使用最频繁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最大的特点,即磋商小组(包括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可以在确定成交人之前就技术、服务、价格等多项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评审专家专业力量的利用,也加大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自主权。 在采购方式规范上,竞争性磋商除了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外,还专门针对其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办法》中有对竞争性磋商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还是遇到一些模棱两可的难题。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流标后的备选方案及自行采购的可行性分析 政府采购在竞争性谈判中两次流标后,需要考虑备选方案和自行采购的可行性。在流标后,政府可以考虑重新进行招标,调整招标条件,吸引更多潜在投标者参与。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与流标原因相关的改进措施,以提高竞争性谈判的成功率。然而,如果备选方案仍无法实施或不符合政府的需求,政府可能需要自行采购。自行采购需要考虑法律法规、采购程序和透明度等因素。政府应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评估自行采购的成本、时间、风险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在做出决策之前,政府应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竞争性磋商作为政府采购中最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具有广泛适用范围和可定制化的评标办法,以及强化了评审专家的利用和采购人的自主权等特点。尽管竞争性磋商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难题。政府在竞争性谈判中遇到流标情况时,可考虑备选方案和自行采购的可行性,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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