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遇到紧急情况,有可能导致律师无法按时到达会见地点,从而需要延期会见。律师延期会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与委托人或监管机构协商,争取更合理的延期时间。同时,律师还应该尽可能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延期会见而导致委托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权与委托人进行会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保密的除外。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侦查、审判中,被诉人、被告人有权与其委托的律师进行会见。律师应当保守与被诉人、被告人的会见内容的秘密。 3.《律师执业规范》第八十三条:律师应当妥善安排会见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到达,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或监管机构协商,并尽可能争取更合理的延期时间。若延期会见可能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与律师进行会见,律师应当尽快到达会见地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到达,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争取更合理的延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