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因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投资风险比有限公司股东大。故此,在选择谁能成为合作伙伴的问题上,合伙企业合伙人比有限公司股东有更大的选择权。只要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你成为合伙人,你就成不了合伙人,自然不能获得其部分的投资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