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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居住证 退房产税
释义
    上海房产税退税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针对本市户籍家庭而言,可办理上海房产税退税的情况为: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针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而言,可办理上海房产税退税的情况为: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上海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上海房产税,可予退还。
    此外,待其持证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则可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上海房产税。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
    购房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2、购房人在提交前述六项资料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3、购房人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
    4、购房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购房人将这一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5、主管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签发《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6、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第1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7、购房人拿到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后,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8、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应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二、退房产税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房产税退税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针对本市户籍家庭而言,可办理上海房产税退税的情况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针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而言,可办理上海房产税退税的情况为: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此外,待其持证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则可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退税需提供材料:
    1、全额房产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出售合同及购进新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第一次原有住房查询结果
    4、新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证明、出生在(原件及复印件)
    7、上海市长期居住证
    8、积分满120分上海居住证需要提供积分通知书,如之前居住证连续有效,必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连续居住证证明。(备注:派出所证明有效期限必须和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9、积分未满120分上海居住证需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有效连续满三年的居住证证明或老式的CW9人才类上海居住证副联通知书(原件)
    10、纳税人上海开户银行
    11、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提供的其他退税材料
    备注:各区域房管局退税材料可能有所不同,详细情况以房管局要求资料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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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