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哪些内容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下列内容: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 一、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前应该怎么办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治安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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