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在借据上的有效期是多少? |
释义 | 借条上的担保人有效期是六个月,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以及保证人提供可执行财产但债权人放弃行使权利导致无法执行。担保人履行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主张债权,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借条上的担保人有效期是多久? 借条上的担保人有效期是六个月,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务的担保人什么情形下会被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提供了担保人的,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无果,那么就可以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讨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并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担保人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了。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条上的担保人有效期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不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并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保证人在提供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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