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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退费情况说明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完成退费。
    退费流程: 属于以上退费情形的缴费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2份(死亡人员另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代理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2份)、缴费凭证2份到临河区税务局1015办理退费登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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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13: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