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染环境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
释义 |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过失心理态度的因素,客观上都存在由于某些特定物品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两罪的主要区别为: 1.客体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为两罪犯罪对象的危险废物与危险物品,不仅范围不同,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实践中主要是由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单位中的人构成,其他公民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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