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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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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