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规则而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经法定时限后,劳动合同可告解除,但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回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回应的时限并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