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 逮捕 的,在 拘留期限 内依法办理提请 批准逮捕 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 取保候审 或 监视居住 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