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合同一般不可更改,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主体可以变更,需得到对方同意。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但合同乙方经过招标程序选定,变更主体有规避招投标之嫌,是否违背初衷。 法律分析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了合同并开始履行,现在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即将合同主体变更为甲和丙。甲方同意变更,即合同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变更需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让,即合同主体也可以变更,但需经合同另一方同意。但由于此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即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的,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可能会存在规避招投标的嫌疑。此外,这样的变更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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