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办案岗位或者调离法院系统,退出员额5年内回到法院办案岗位,且符合任职法院员额法官条件的,按如下程序办理入额手续: 1.回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 2.回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岗位的,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入额。 上述人员如退出员额超过5年的,需回到法院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入额手续。 重新入额程序完成后,所在法院应及时予以公布,需重新任命审判职务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上述程序完成后,根据相关政策重新确定员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